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发〔2012〕20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
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环境保护规划、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投注技巧工作深化发展的需要,按照《环境统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市环保局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对《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长环管〔20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修订 规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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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印发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统计工作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环境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环境统计资料,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本地区的环境状况;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进行环境科学研究和博彩安全提供依据;对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规划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和监督;为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提供统计信息;为全面总结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成绩及经验,认识其发展规律积累系统资料。
环境统计的范围包括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厂]、投注技巧六大类。涉及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报表的类型有环境统计综合年报表、基层年报表和基层定期报表。
第三条 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市环境保护局在省环境保护厅和市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市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指导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发布全市环境统计资料及环境统计数据信息。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在市环境保护局和同级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 市局、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环境统计任务及本地区、本部门的投注技巧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1.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2.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3.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4.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五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养殖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二章 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有关处(室)、站、队,负责本处(室)、站、队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工作。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应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配强环境统计队伍,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专职岗位和人员,负责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统计工作。
第七条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八条 市局、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环境统计调查
第九条 市局、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环境统计调查。
1.环境统计综合年报表和基层年报表职责分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协调组织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环境统计工作。负责与省厅的沟通协调与数据资料的对接。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监察支队(市管企业)、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生活垃圾处理厂、危废处置、医废处置)等单位基层报表的印刷、发放、指导填报、收集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统计数据库审核和汇总工作;负责编写综合年报表的技术填报说明;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经局审核的综合数据库、综合年报表和基层定期报表;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总结和环境统计档案整理存档工作。
各县(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负责本辖区纳入环境统计的工业源、农业源、城镇生活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投注技巧等指标体系的基层报表的发放、指导填报、收集、录入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环境统计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初步审核和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
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市管企业(单位)基层报表的发放、指导填报、收集、录入工作;负责建立市管企业环境统计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环境统计工作中涉及机动车部分的基层报表的发放、指导填报、收集、录入工作;负责建立机动车环境统计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初步审核和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与省厅衔接核对相关总量减排指标及数据。
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环境统计工作中涉及危废部分(生活垃圾处理厂、危废处置、医废处置)的基层报表的发放、指导填报、收集、录入工作;负责建立危废企业环境统计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初步审核和数据库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与省厅衔接核对相关总量指标及数据。
水投注技巧处:负责环境统计工作中涉及水污染物(工业及生活领域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渗滤液的总量减排指标及数据审核;负责与省厅衔接核对相关总量减排指标及数据。
博彩安全处:负责环境统计工作中涉及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的总量指标及数据审核;协调组织水投注技巧处、危险废物管理中心等单位,负责重金属排放的总量指标及数据审核;负责与省厅衔接核对相关总量减排指标及数据。
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环境统计工作中涉及农业源污染物(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总量减排指标及数据审核;负责与省厅衔接核对相关总量减排指标及数据。
2.投注技巧情况(环境统计专业报表数据整合)职责分工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市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报表的发放、指导填报、收集工作;负责数据库审核和数据库汇总工作;负责与省厅衔接核对相关指标及数据。
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负责环保系统机构建设和人事工作等情况。
法规处负责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及环境信访与环境法制等工作情况。
规划财务处负责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资与使用等情况。
科技标准处负责清洁生产审核当年完成情况与环保产业等工作情况。
博彩安全处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相关情况。
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情况。
危险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工作情况。
水投注技巧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情况。
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负责上报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工作情况。
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环境监测工作情况。
自然生态保护处负责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宣传中心负责环境宣传工作情况。
3、基层定期报表(环境统计季报表)职责分工
基层定期报表制度的范围为国家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污水处理厂。
职责分工参照环境统计综合年报表和基层年报表办理。
4.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1)年报报表的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报送时间为次年的2月10日前。
(2)定期报表的报告期为季报,即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4月1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9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
5.报送程序及方式
(1)由市局统一布置,各业务部门具体实施。
(2)各类报表统计资料信息的收集、填报、汇总、审核工作,由市局及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的相关处(科、室)、站、队承担。各处(科、室)、站、队应指定专人负责完成接收下级数据库、录入本级数据,汇总生成本辖区数据库。市局及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的相关业务处(科、室)、站、队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对上报数据质量负责。各相关单位在填报投注技巧情况数据时,须经上级相应部门审核。数据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由单位(部门、企业)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归口管理。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则由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