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发〔2012〕5号
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2年全省环境执法效能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办字〔2012〕10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研究制定了《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效能年 考核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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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3月22日印发
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据省环保厅《吉林省2012年全省环境执法效能年工作方案》,结合我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的环境监察工作的年度考核。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计分细则》(见附表)为本办法的考核评分依据。
第四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100分。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良好;得分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环保系统内通报,并作为评选全市环境监察工作先进单位的依据,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进行表彰,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对于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并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本办法和《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计分细则》由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
长春市环境执法效能年考核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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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总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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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现场监管工作 |
20 |
严格按照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的规定,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加强博彩安全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现场监察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规范、齐全 |
1.加强对辖区污染源和博彩安全设施、自动监控设备等环境现场监管,保证检查频次。发现存检查频次不足的每次扣0.1分; |
根据日常稽查和执法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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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辖区内博彩安全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博彩安全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或污染源超标排放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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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治理或行政处罚等措施,或者在环保职责范围内未能做到履职尽责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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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场检查弄虚作假或检查记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
查阅留存排污单位的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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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类、分项建立辖区污染源动态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未按要求建立数据库的每项扣0.1分,发现数据库内容不健全、不准确或更新不及时的每次扣0.1分; |
根据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或支队要求,结合数据库建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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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管理档案,建档率要达到100%。每缺一家扣0.1分; |
根据日常稽查和执法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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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交由各分局环境监察部门处理,未能按要求办结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
根据稽查检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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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辖区内排污企业由于监管不到位,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查处的,每次扣2分;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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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场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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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总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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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信访案件受理与调查处理 |
20 |
按照《长春市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规则》的要求,办理所承办的各类环境信访。按要求办理、按时上报市局和支队交办信访的完成情况报告 |
1.环境信访案件查处率要达到100%,未查处的每件扣1分; |
抽查或查阅信访受理登记,群众检举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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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69环保举报热线畅通率达到100%,发现无故不通、值班期间脱岗或不接听举报电话等问题,每次扣0.5分; |
查阅值班记录、抽查值班情况记录、抽查接报语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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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信访案件办结率要达到100%,每低1%扣0.5分; |
抽查或结合筛查重复信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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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信访案件满意率要达到95%以上,每低1%扣0.5分; |
抽查或结合筛查重复信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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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举报案件,未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确实无法联系的除外),因辖区环保部门查处方面的原因导致越级举报或上访的,每件扣1分; |
根据抽查、回访情况,群众检举揭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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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信访工作档案不健全、不规范的,扣1分; |
查阅信访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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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按要求上报环境信访工作登记、管理工作信息及信访办理情况的,每次扣0.5分; |
根据信息上报和按时回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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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省、市重点信访案件,后督查出现问题的,每起扣2分; |
根据后督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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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环境信访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本项不得分。 |
根据日常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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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保专项行动 |
10 |
按要求组织实施环保专项行动 |
1.按照政府名义印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未印发方案或未成立领导机构的扣1分; |
根据日常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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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成政府限期治理和综合治理有关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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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行动,未按要求开展的扣2分; |
结合日常上报各项工作信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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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要求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行动档案的扣1分; |
查阅有关工作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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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时完成本年度专项整治、挂牌督办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分; |
现场监察及查阅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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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时登录国家网站录入、上报各类专项信息,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0.5分。 |
查阅报送相关报刊或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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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总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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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
20 |
辖区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申报率达100%;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执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相关规定;按时报送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信息。 |
1.未设定专人负责排污申报数据报送的,扣1分;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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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要求进行分类填报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每家扣0.5分;申报登记表中漏报污染物种类的每家扣0.1分; |
稽查或结合日常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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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要求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扣1分;申报数据录入不完整的每家扣0.1分; |
根据软件使用情况及日常数据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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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收费软件生成的各项排污收费报表数据应与财务部门实际数据一致,不一致的每次扣1分;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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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要求上报排污申报月报、季报、年报,未按要求上报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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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率应达到100%,未达到100%的,扣2分; |
稽查、抽查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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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足额核定或征收排污费的每起扣0.5分;违反征收程序的每起扣1分; |
查阅收费原始资料和文书,现场稽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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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规范建立排污费档案的,每家扣0.5分; |
现场查阅;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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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排污费征收票据报送不及时或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排污收费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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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时完成年初下达的排污费征收计划指标,未完成全年征收计划指标的,差计划指标在5%以内的,扣1分;超过排污费征收计划,每增长5%,加1分; |
现场抽查收费原始档案及全年收费完成情况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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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因排污征费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本项不得分。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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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总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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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管理 |
10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制度、程序 |
1.建设项目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的每起扣1分; |
根据日常稽查和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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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同时执行率应达到100%,未达到100%的,每个百分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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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即进行试生产或试生产超过批准期限的每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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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率应达到100%,未达到100%的,每个百分点扣1分。 |
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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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逾期未报送的每次扣0.5分,报送信息有误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分。 |
根据日常报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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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管档案及环保验收档案,档案不健全或档案管理混乱的扣2分,未建立档案的,本项不得分。 |
根据年终档案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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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
10 |
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察报告制度,按要求上报环境监察各类信息。 |
1.按要求上报环境监察工作信息,未按时上报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0.5分; |
按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日常掌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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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信息上报要及时准确,发现谎报、瞒报的、不报的,本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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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总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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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及管理 |
5 |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机构建设,组织环境监察人员业务培训。 |
1.无内部管理制度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1分;未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的扣1分;执法档案缺类、内容不全、数量不足等不能准确反映执法工作情况的,每项扣1分; |
环监[1996]888号文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车辆管理、装备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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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要求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扣1分; |
根据《环境监理政务公开制度》环发[1999]15号要求的内容;国务院令369号第十七条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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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的,每次扣0.5分;有2人次以上未通过考试的扣1分。 |
检查培训计划和有关培训材料;结合培训情况和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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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监察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未申请验收的,扣0.5分;未达到国家规定考核标准的,扣2分; |
按《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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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坚持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执法的每人扣0.5分,并建议调离执法岗位; |
检查证件登记和当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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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到国家和省、市环保部门表彰的集体,分别加2分、1分、0.5分。 |
查阅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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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
总分值 |
考核标准 |
评 分 细 则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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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廉政建设 |
5 |
加强政行风和廉政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系统"六不准"。 |
1.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分解落实责任,未制定未落实的扣0.5分; |
查阅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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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政行风和廉政建设建设实施方案,并认真落实。无方案或有方案不开展、不落实的扣0.5分; |
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和座谈、讨论、会议等记录,或问卷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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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达落实上级部门的政行风和廉政建设精神,传达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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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政行风测评进入前3名的加1分; |
查阅有关文件和证实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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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到通报批评的,本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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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现违法违纪的,取消评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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