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长春市教育局 文件
长环联〔20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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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教育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素质教育,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部属,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6号)要求,现将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
创建"绿色学校"活动,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加强环境教育的有效方式。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有助于学校把环境教育更加充实地纳入教育教学体系,纳入课堂教学和学校各类活动之中。通过普及环境科学和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大力推动生态文明教育,培养学生热爱自然的情趣和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学校师生关注环境保护,进一步提升师生的环境素养,通过学生带动家庭、家庭带动社区、社区带动公民,以点带面,增强公众可持续发展意识,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教育和环保部门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结合辖区实际,不断研究探索和创新,通过开展联保共建活动,持续将"绿色学校"创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确立环境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开发环境教育课程,探索环境教育实践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环境教育活动;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观念贯穿到教育教学管理的全过程,注重学生环保意识和习惯的养成和引导教育,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常识,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和技能,使保护环境成为师生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切实增强师生的环境保护责任感;以绿化、美化校园为基础,师生共同参与绿色校园建设和社会环保活动,倡导校园"绿色文化"行动,引导学生养成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对环境自觉采取友善行为,积极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实现用"绿色思想"培养人、用"绿色观念"教育人、用"绿色校园"熏陶人的目标。
三、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实施步骤
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将按照"主动创建、自检自评、申请考核、验收命名、动态管理"的步骤有序开展。
(一)主动创建
参加"绿色学校"创建的学校,要与辖区教育和环保部门签定《联保共建"绿色学校"协议书》,按照本通知和《绿色学校指南》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健全创建工作档案,确保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
(二)自检自评
参加"绿色学校"创建的学校,要对照创建标准和考核指标,进行自检、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高质量的实现创建目标。
(三)申请考核
经自检自评达到创建考核指标的,要及时向辖区"联保共建"办公室申请考核验收,同时按要求申报有关创建工作材料。
(四)验收命名
各县(市)区、开发区"联保共建"办公室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核实,对审查合格的学校,向市"联保共建"办公室上报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对达到长春市"绿色学校"创建考核标准的学校,由市"联保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命名表彰。对符合吉林省"绿色学校"条件的,向吉林省环保厅和教育厅推荐。
(五)动态管理
对取得长春市"绿色学校"荣誉的学校,将定期进行抽查复检。对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开展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联保共建"办公室负责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组织调度、检查指导、考核验收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委派1名处长作为联络员。
各县(市)区、开发区联保共建办公室,要按照"统一指导,辖区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抓好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组织落实工作,确保"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有序开展。
(二)认真抓好创建工作
各级环保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职能和约定的责任,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积极帮助学校解决困难,全面督促落实各项达标创建工作任务,确保"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三)支持和鼓励创建工作
各级环保和教育部门要为创建工作中获"绿色学校"荣誉的学校,在单位和集体、个人参评荣誉称号等方面,优先提供有关守法、信用等服务支持,积极推动联保共建"绿色学校"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提升"绿色学校"创建质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联保共建 绿色学校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