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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11-07-07 09: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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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长春市民政局 文件

长环联〔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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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局(分局)、民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0〕37号),促进绿色宜居城市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联合保护城乡环境,共建绿色宜居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6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是建设绿色宜居城市的基础工程,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造美丽长春的有力措施,对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节能减排,持续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将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参加"绿色社区"创建的社区,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区为目标,加强社区投注技巧和污染整治,维护社区环境整洁有序、绿色宜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加强创建工作组织领导。参加"联保共建"活动的社区,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按照创建活动的基本条件和考核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社区环保管理制度,健全创建活动工作档案,加强宣传发动和培训指导、检查考核,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社区环境宣传教育。充分挖掘社区环境文化资源,推进社区环境文化建设。引导居民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和节能环保意识,崇尚低碳生活,倡导绿色消费,拒绝白色污染,自觉守法,履行公民义务,养成文明、节约、环保、卫生的良好习惯和生活方式。

1.利用社区资源和有关环境保护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环保宣传活动。社区内设有固定的环境保护宣传栏、宣传板或宣传橱窗。

2.积极协调各类教育资源,依托社区平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教育培训,为社区内中小学开展环境素质教育和实践活动提供方便,不断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环境素质。

3.开展具有社区特色、主题鲜明、健康向上的环保活动。广泛发动和组织居民参加义务植树、种草、护绿等活动。

4.有一定数量的环保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各类环保活动。

(三)加强社区环境建设和管理。整治社区人居环境,确保社区内建筑、设施、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噪声控制、能源利用等符合市容管理和环保要求。

1.社区内绿化布局合理。有宽松的休闲、娱乐、活动的公共场所和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无裸露地面,除绿化覆盖外,硬覆盖率达100%。无占绿、毁绿现象。

2.社区内市政设施完备。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下水管道不堵塞,窨井盖不破损,无下水漫溢现象。设有完善的垃圾收集清运设施,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社区垃圾收集率达95%以上,所收集垃圾的清运率达100%。

3. 社区内市容整洁美观。建筑物外观整洁,无违章搭建,广告、牌匾等悬挂物设置规范,墙体无乱贴、乱写、乱画现象。路面、庭院、楼道、停车等场所洁净,公用设施完好整洁,楼道无堆放物。无卫生死角和乱设摊点、乱倒乱堆垃圾、乱停放车辆、乱贴小广告等现象,维护社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4.社区内环境质量优良。社区居民和餐饮服务业使用清洁能源,有效净化处理排放的油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导社区内企业和单位,加强污染治理,进行文明施工或生产,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危险物质依法合规的得到安全管理和妥善处置。及时调解环境纠纷问题,引导社区内居民和单位使用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选用环保型装修材料,倡导节约能源,循环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四)深化"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结合社区实际,深入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思路,深化绿色创建,持续改善社区人居环境,确保社区内无环境污染事故、无生态破坏事件、无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投诉现象,居民满意率达85%以上。

三、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实施步骤

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将按照"主动创建、自检自评、申请考核、验收命名、动态管理"的步骤有序开展。

(一)主动创建。参加绿色创建工作的社区,要与县(市)区、开发区"联保共建"办公室签定《联保共建"绿色社区"协议书》,通过协商共建,密切配合,扎实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创建工作。

(二)自检自评。参加绿色创建工作的社区,要对照创建条件和考核要求,进行自检、自查、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高质量的实现创建目标。

(三)申请考核。经自检自评达到创建考核指标的,要及时向辖区"联保共建"办公室申请考核验收,同时申报创建工作有关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联保共建"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审查考核。对审查合格的社区,向市"联保共建"办公室上报推荐意见和社区申报的材料。

(四)验收命名。市"联保共建"办公室经组织审核和验收,对达到"绿色社区"创建标准要求的社区,由市"联保共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命名表彰。

(五)动态管理。对已经命名为"绿色社区"的社区,将定期进行抽查复检。对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不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开展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市"联保共建"办公室负责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联保共建"办公室,要深入贯彻落实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切实抓好联保共建"绿色社区"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认真抓好达标创建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以往"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基础上,深入探索和总结"绿色社区"创建经验,结合本地社区的基础条件,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作用,继续拓展创建范围,扩大创建规模。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环保和民政部门要围绕创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积极主动发挥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绿色社区"达标创建工作。环保部门要切实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监督社区内企业切实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积极帮助社区解决环境建设的实际困难,指导社区有关环境建设和管理。民政部门要结合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搞好协调配合和指导,促进社区管理服务功能完善,努力提升社区建设发展水平。

各有关社区要加强宣传,发动群众广泛的关注和参与,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使"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深入人心,成为群众的强烈愿望和自觉行动。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全面落实各项达标创建任务。

(三)支持和鼓励深化创建工作。对在创建工作中获"绿色社区"荣誉的,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上畅通"绿色通道",在单位和集体、个人参评荣誉称号等方面,优先提供有关守法、信用等服务支持。对创建取得突出业绩和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做出重大贡献的社区,在有关项目申报和申请专项资金上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推动社区建设的健康深入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联保共建 绿色社区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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