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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 2015-12-09 09:11 来源: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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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示范建设是加速推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环境保护优化农村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也是现阶段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为规范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范围

吉林省市辖区、县级市、县以下各类建制镇、乡等乡镇级行政区划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自查达到《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乡镇,可以申报。

三、申报程序、内容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申报省级生态乡镇须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申请,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复后的乡镇环境规划文本,工作报告及技术报告,县级和市(州)环境保护局的审核意见(推荐申请)。工作报告包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影像资料;技术报告包括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监测、检测报告)。

(三)申报时间。申报材料于每年的830日之前报到省环保厅。

四、考核与命名

省环保厅收到申报省级生态乡镇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乡镇进行实地考核,征求公众意见。对符合省级生态乡镇标准的,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省级生态乡镇",并颁发标牌。

五、监督管理

(一)省环保厅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实施动态管理。命名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发现问题的乡镇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二)省级生态乡镇每年向县(市)环保局汇报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情况,经市(州)环保局汇总本地区生态乡镇建设工作后,于1130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三)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乡镇,若发生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生态乡镇资格。

(四)对创建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乡镇,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推荐并申请"国家级生态乡镇"命名。

六、其他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doc
吉林省省级生态乡镇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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