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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许可证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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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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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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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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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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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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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2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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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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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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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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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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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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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4项: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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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第29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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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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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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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59条第2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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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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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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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4条第1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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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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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第1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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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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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在拒报或者谎报期间,追缴1至2倍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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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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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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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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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6条第1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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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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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第1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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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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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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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35条第2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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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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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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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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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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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第29条、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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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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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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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59条第2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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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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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4条第1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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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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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逾期未申报登记或谎报的,给予警告处分和处以5000元以下(含5000元)罚款,在拒报或者谎报期间,追缴1至2倍的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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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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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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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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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26条第1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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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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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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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4项:按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四)未完成规定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的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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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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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18条第1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可以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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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发生重大改变未及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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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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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38条第1款第1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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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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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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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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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9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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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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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依法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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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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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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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9条第1款第1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第59条第2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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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放射废物未申报或未送放射废物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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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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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41条第5项:可给予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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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增加数量、浓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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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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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26条第1项: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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