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办〔2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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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
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市环境监察支队: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和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关于转发〈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吉环辐站字〔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对辖区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务于9月30日前将排查结果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
二、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要根据排查结果,配合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做好现场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及时报吉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联系人:张海涛
电 话:85378268
附件:1.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
2.关于转发《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旧金属 辐射监管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