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长环管〔201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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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吉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
为加快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到再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相关指标要求,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的规定,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吉环办字〔2011〕64号)转发给你们。
经市环保局研究,决定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1年9月上旬,对各县(市)、各分局环境监测站进行预验收。请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吉林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2011年8月31日前,上报相关资料,并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阚东哲
电 话:85378112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监测 标准化 通知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