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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4)
31.污染源普查对象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2.污染源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3.公众如何对污染源普查进行社会监督?如何检举普查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普查办公室举报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4.企业和个人如何了解、咨询污染源普查的有关情况? 社会各界不论是企业或个人想要了解污染源普查的有关情况,可以通过电台、电视台、各大报刊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获悉。还可以通过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以及各地普查机构开辟的污染源普查专网了解情况。若有问题进行咨询可以发电子邮件、信函,普查办公室将认真回复。 35.普查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36.对普查办公室及其普查员有哪些要求? 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普查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37.普查人员开展普查工作 执行普查任务的准则是什么? 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普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38.对普查人员素质有何要求? 普查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普查员负责指导污染源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39.普查人员的相关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40.普查表是如何制定的?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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