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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3)

时间: 2008-12-16 0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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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知识问答(3)

 

21.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此次污染源普查技术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普查试点就是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演习。通过试点可以摸索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经验,通过试点验证一系列技术规范、普查表格、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数据处理软件等的科学性、可行性和便利性;摸索普查组织动员的体制。机制和工作的程序。

22.普查人员业务培训的组织与要求是什么?

污染源普查技术性强,普查员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普查数据质量和整个普查工作的成败。各级普查办公室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抓紧从机关。事业单位中抽调业务精。作风硬。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干部参加普查工作。要广开渠道,从社会上选聘责任心强。文化水平较高。有能力与企业打交道的人员加人普查队伍。要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国家将负责省。市()级督察办公室领导和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市()要负责其他地方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23.单位清查工作如何进行?

在普查启动阶段,普查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普查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普查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24.污染源普查宣传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在普查准备工作阶段,宣传工作重点是,扩大和提高各级政府、单位以及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突出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让普查活动家喻户晓,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普查正式填报阶段,要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普查工作准确有效进行。建立普查交流平台,反映普查动态,交流经验心得,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阶段,以宣传普查工作成就为载体,利用普查成果反映环境保护工作的问题和成就,各行业所承担的艰巨任务,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普查资料的环境、经济和社会价值。

25.如何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是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前提。为此,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宣部联合下发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和 2007 年的宣传方案,对普查宣传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普查机构、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一是向各级政府、普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宣传动员,大力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要求地方政府重视普查工作,普查机构和人员依法普查,实事求是。二是在普查对象中做好宣传。要讲清普查的目的、作用、内容和普查对象的义务及权利,动员普查对象自觉地接受调查,如实申报调查数据,尽可能避免普查对象因各种顾虑而造假。三是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和主要任务,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动员群众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

26.抓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污染源普查宣传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议程,根据普查工作进展,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二是围绕工作重点,广泛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公众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了解普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三是突出一个原则,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发布信息,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新闻媒体可报道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推广普查试点工作取得的好做法、好经验,但不能轻易下结论。四是注重宣传效果,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密切配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确保宣传效果。

27.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如何解决和使用?

普查所需经费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等。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级财政要对财政较困难的市()县所需普查经费给予支持。

28.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调查队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和监测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普查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29.普查数据为什么不与“十—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及收费的依据?

为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规定:污染源普查获取的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30.地方、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责任是什么?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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