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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人民政府关于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通告

时间: 2013-05-15 11: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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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汽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40号)、《吉林省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业主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是指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产生的油气污染物(VOCS)进行收集、密闭、贮存和集中处理的措施。

  三、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油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等有关标准规定。

  四、现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在确保本市成品油正常供应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要求积极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并于201312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

  五、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的油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者设施,油气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安装的油气排放污染治理装置或者设施,须通过相应资质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七、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业主单位为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一站(库/车)一案的原则,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逐站(库/车)上报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并按期完成治理改造。

  八、涉及较大规模建()筑物改造的,应当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需迁移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或者加油机位置的,应当报消防部门审批,并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九、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应当一次完成回收治理改造,并预留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当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和油气二次回收处理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系统联网。

  十、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经营单位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改造项目完成后,须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

  检测达标后,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环保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储油库、加油站发放验收合格通知书;对油罐车实行备案管理。

  十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和农安县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德惠市人民政府、九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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