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碳普惠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我市碳普惠体系健康有序运行,经研究,制定了《长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大正规网赌平台
2026年5月12日
长春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相关要求,推进美丽长春建设,倡导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长春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长环联〔2024〕6号)要求,规范碳普惠领域相关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是指运用政策引导、商业激励和市场交易等方式,带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降碳增汇的正向引导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碳普惠体系建设、运营、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市碳普惠体系建设和运行遵循"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定碳普惠相关政策,征集和发布碳普惠方法学,开展碳普惠减排量评审与签发,组建碳普惠专家委员会,建立碳普惠跨区域合作、共建与联通机制。
第六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普惠监管工作。
第七条 长春市碳普惠管理运营机构(以下简称管理运营机构)负责本市碳普惠平台的建设与运营。
第八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碳普惠减排量的交易职能。
第九条 碳普惠专家委员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建,为碳普惠方法学、场景及减排量的审核、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评估和政策建议。
第二章 碳普惠方法学管理
第十条 碳普惠方法学分为减排场景方法学和减排项目方法学两大类(以下统称为方法学)。
减排场景方法学适用于个人减排行为,应当选取低碳出行、资源能源节约及循环利用等典型的低碳生活场景,且具有广泛应用基础和数据支撑、有利于引导个人自愿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和绿色消费行为。
减排项目方法学适用于项目减排行为,应当选取资源能源节约、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具有较为显著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和低碳示范效应,引导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域。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委托编制等方式组织开发方法学。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可结合自身优势领域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减排效益明显,成熟度高的方法学,鼓励开发主体积极参与省级碳普惠方法学的开发与申报,推动本地碳普惠方法学向省标准提升。
第三章 碳减排场景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衣、食、住、行、用等领域的相关单位作为减排场景运营方,基于公益或商业目的,积极推动个人碳减排行为,并向管理运营机构提交减排场景上线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与碳普惠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鼓励项目减排主体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为项目减排场景,在减排项目或减排场景正式运行后,申请与碳普惠平台进行数据对接。
第十四条 由碳普惠平台为公众和项目建立个人和项目碳账户,包括碳减排量和碳积分两种形式,依据减排场景方法学或其他标准,对碳减排量和碳积分分类进行核算、登记、交易和注销。
第十五条 个人减排量需个人委托减排场景运营方进行减排量开发,管理运营机构依据减排场景运营方提供的个人碳减排行为有关数据,通过碳普惠方法学核算减排量,予以登记至个人碳账户。
第十六条 鼓励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行为,对于暂未制定方法学的个人碳减排场景和相关低碳行为,通过团体标准等规则,由碳普惠平台量化为"碳积分",登记至个人碳账户。
第四章 碳普惠减排量开发
第十七条 减排项目开发主体(以下简称项目主体),按照减排项目方法学进行减排量开发。
在申请碳减排量前,项目主体应将项目情况、利益分配等关键信息在碳普惠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项目主体申请碳普惠减排量前,应编制碳普惠减排量核算报告,并由核查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查。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减排量申报材料开展技术评审,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无异议的减排量予以签发,管理运营机构在碳普惠登记平台登记碳普惠减排量至项目主体的碳账户。
第十九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在其履约边界内开发碳普惠减排量。已经公示或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不得申报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或其他环境权益。
第五章 减排量和碳积分消纳
第二十条 符合有关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等交易主体可以通过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相关交易系统参与碳普惠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一条 碳普惠减排量可用于以下用途:
(一)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体使用碳普惠减排量抵销自身碳排放;
(二)用于抵消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三)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和规划的前提下,用于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各界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通过购买、捐赠或自愿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等方式,参与低碳园区、低碳工厂、低碳建筑、低碳学校、低碳社区、低碳景区等碳中和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商户、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作为碳普惠权益提供方,参与搭建减排量和碳积分兑换商城,为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提供丰富权益。提供权益的单位应向管理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制定权益兑换方案,通过管理运营机构审核后进驻碳普惠平台。
第二十四条 申请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主体,应向管理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管理运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碳积分不具备货币属性,不得转让、交易。碳积分兑换相关权益后,由管理运营机构进行注销。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应用碳普惠数据,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碳信誉良好的公众和企业提供优惠的金融产品、气候投融资服务。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方法学清单、减排项目及减排量、专家委员会名单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碳普惠平台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机构、交易机构、核查机构等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减排量交易,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泄露用户相关信息及商业秘密、违规处理减排数据、擅自转移或注销减排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核查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合规的核查报告,专家委员会应当出具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严禁篡改、伪造相关数据,严禁擅自使用或公布用户商业机密或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碳普惠方法学是指用于开展碳普惠项目设计、管理,减排量核算、核查等所依据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碳普惠减排量是指依据本市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核算,经评审通过后在碳普惠平台登记的碳减排量。
减排量分为项目减排量和场景减排量。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场景减排量单位以"克二氧化碳当量(gCO2e)"计。
第三十四条 碳减排量的注销主要包括碳中和抵销、基于公益目的的自愿捐赠注销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蔡露露 复审:张海涛 终审:王占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