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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正规网赌平台环境保护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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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环管〔200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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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排污收费票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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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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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排污收费执法行为,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和吉林省《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3〕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收费票据的领取和管理
排污费收缴票据是环保部门向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开具的专用凭据。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格执行排污费资金收缴和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按市环保局的统一要求,做好排污费资金的收缴工作。
(一)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城区排污收费票据的领取和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支队财务部门组织落实。各城区排污收费票据由分局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二)排污收费票据统一由市环境监察支队从财政部门领取后分发各分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越级领用。票据领取发放要认真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三)要确定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为票据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票据登记台账和票据领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严禁非财务专职人员领取和管理排污收费专用票据。
二、排污收费票据的使用和核销
排污收费专用票据应由各部门财务专(兼)职人员统一开具,按规定要求规范使用,并建立排污费收缴台账。
(一)对开设银行账户的排污者缴纳排污费时,由具体负责的环境监察人员持《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到本级财务部门开具《缴款书》(转账票据)并转送排污者,由排污者直接到其开户的银行缴存。
(二)对无银行账户,需以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的,由具体负责的环境监察人员通知排污者,持环保部门下达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自行到相应的环保财务部门办理缴款事宜。财务部门在收取现金时,要至少保证2名人员在场,并当面点清,并向缴费者开具《吉林省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现金票据),并于当日将收取的款项,缴至就近的工商、建设或商业银行的国库账户。特殊情况在收款当日不能缴入国库的,应妥善保管,并于次日及时解缴入库。
(三)财务部门的专(兼)职人员在开具排污费收缴票据时,应对《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中载明的排污费金额与排污者实际缴纳的金额进行认真核对,在数额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办理。
(四)填开排污收费票据时必须做到:
1.收费票据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出现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票据上加盖“作废”章或注明“作废”字样,必须联次齐全,不得缺联,不得撕毁。
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写,上下联内容和金额一致,票面金额与实收金额相符。
3.排污收费专用票据不得跳页、跳联或拆本使用。
4.开具《吉林省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时,要加盖执收单位财务章。涉及填写经办人、复核人项目的,应加盖名章或填写姓名全称。
(五)各财务部门的票据管理人员,要根据所收款项及时做好记账、结账和对账工作。
1.各分局要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周开具的所有《缴款书》(缴存现金使用的)、《吉林省征收排污费专用收据》的第三联及对应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一并交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
2.各分局要于每月5日前,与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做好上月排污费收缴账目的核对工作,并与本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收费台账做好核对。
3.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要按月与国库和申报中心做好账目核对工作。
(六)各分局要规范使用排污收费票据,严格控制手中票据数量,日常领取票据时,需以旧换新。并于年终时将所有票据统一交回市环境监察支队财务室,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联系相关部门予以核销。
三、违反票据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理
(一)在征收排污费中使用非专用票据,或违反规定私开大头小尾票据等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在媒体公告,声明作废,及时办理有关证明手续。并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擅自转借、涂改、挖补、撕毁票据,或直接交给负责收费的监察人员使用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保障机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认真落实“征缴分离”要求,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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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排污收费票据专(兼)职管理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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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