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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高农民环境意识,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省级生态村的考核验收工作由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组织。
第三条 省级生态村由各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各村经过生态村的创建,达到《吉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可以向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并由乡镇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州)环境保护局。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查合格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省级生态村建设规划、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市(州)环境保护局审核意见。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绩。技术报告包括各级的申请、批复意见,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
第五条 省级生态村的考核验收。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考核验收组以《吉林省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为依据,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核、征求意见以及综合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验收。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有关材料及考核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决定是否命名。
第六条 省级生态村申报和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已获得省级生态村称号的村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省级生态村标准的,将撤消其省级生态村称号。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已命名的省级生态村中推荐各项考核指标优秀者,创建国家级生态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一:吉林省省级生态村考核标准
附录二:省级生态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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