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自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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