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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业务指南(220100-HB-XK-011)

时间: 2020-01-22 12:45 来源: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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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法律效力

企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审批部门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

监管部门

长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区环保分局、开发区分局。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

属地为长春市的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业务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二、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博彩安全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投注技巧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申请要件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材料说明:制式表格,参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提示处加盖公章。

二、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请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附四的要求,提交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3份;

三、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材料说明:由专家组出具的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受理条件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受理标准:申请书格式参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附三,需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提示处加盖公章。

二、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受理标准:无。

注: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受理标准:对未装订成册或装订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受理标准:无。

批准条件

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业务流程

一、咨询备案

申请单位应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咨询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再进行申请材料的组织。对未进行咨询就进行申报的,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二、受理公示

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专家评审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由专家组出具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四、业务受理

申请人将材料报送至长春市政务中心进行审批申请。工作人员在核对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审查:

1、对于所提供材料不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更正、增补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2、对于所提供材料合乎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五、业务审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五、业务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六、出证办结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打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由长春市政务中心制证区工作人加盖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回复申请单位

七、回复取件

申请人需凭个人身份证与业务受理回执单到出证窗口取件。

注:行政审批环节从"业务受理"开始,至"出证办结"结束。

法律依据: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审批结果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

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证书的内容与格式请参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法律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业务咨询:

长春市危险废物管理中心: 0431-85378257;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0431-88779723、88779726(传真);13298886256 受理时间:夏季:9:00-17:00 冬季:9:00-16:30


相关法律法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1号)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3号)

第七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博彩安全设施等;

(二)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

(三)具有健全的投注技巧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一)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

(二)新建处理设施的;

(三)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

(四)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证书确定的处理能力20%以上的。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年 第9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许可 指南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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