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正规网赌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办事服务 | 综合服务 | 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及注意事项

时间: 2016-10-26 10:51 来源: 十大正规网赌平台环境保护局
【字体: 打印

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及注意事项

 

一、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220100-HB-XK-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 管理方式

市级专属管理。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自然日。

压缩时限:3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 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 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信息表(一式3份)

(六) 注意事项

1、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信息表必须网上申请打印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信息表第二页受理意见显示受理。

3、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信息表每份都需加盖产废单位、运输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公章。

二、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220100-HB-XK-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 管理方式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和《十大正规网赌平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长环发[2009]28号)的规定,由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报告书60个自然日、报告表30个自然日。

压缩时限:报告书15个工作日、报告表8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按照即将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登记表将采取备案制,故不列为行政审批项目。

(五) 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2份)

2、有资质环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式2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一式2份)

(六) 注意事项

1、审批书面申请:正式文件与便函均可,需加章申请单位公章。

2、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需具有相关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首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必须彩印,编制人员名单要有本人亲笔签名。

3、技术评估文件: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项目,由十大正规网赌平台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为非必要申请材料。

4、环境影响评价材料编制时间必须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5、环境影响评价材料末尾页应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

三、 对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220100-HB-XK-003-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业务包括四个子项:申请、变更、延续、注销。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 管理方式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承接省厅下放项目。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压缩时限:1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 申请条件

十大正规网赌平台内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应用项目的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 申请材料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首次办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一式3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3份)

4、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

5、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一式3份)

6、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式3份)

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单位名称、地址、法人变更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4份)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即将到期的许可证延续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一式4份)

2、辐射防护、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1份)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终止应用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一式4份)

2、辐射应用单位所持有的放射源回收送贮证明与射线装置处置证明(复印件1份)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收回原证,对部分注销的单位换发新证)

(六) 注意事项

1、所有申请表均需先登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络申请,再进行打印。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需有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证书、批复等的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为简化办事流程,如无环评的批复文件可提交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材料(审批申请1份、登记表5份)替代。

5、规章制度中的培训计划应明确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监测制度应附关于个人累积剂量监测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6、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应写明单位应急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市辐射站、所属地区公安部门、所属地区卫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四、 排污许可证核发(220100-HB-XK-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包括三个子项:申领、变更、延续。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二) 管理方式

市、区两级分级管理。

市级权限:负责市属监管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工作。

区级权限:负责除市属监管企业外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变更、延续工作。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特种证20个自然日、普通证10个自然日、登记证1个自然日。

压缩时限:7 工作日。

法律依据:《吉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四) 申请条件

《吉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运营前,自主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现有固定污染源应当在排污许可证申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排污者应当通过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行政审批窗口提交申请书、申报表等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并盖章。排污者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 申请材料

申领:适用于首次申请正式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1、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1份,必交)

2、排污许可证申报表(1份,必交)

3、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必交)

4、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必交)

5、需要开展环境监理的,提交环境监理报告(原件1份、复印件1份,选交)

6、实际排污情况报告(含自主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稳定传输的证明材料(1份,选交)

7、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提交相关运营单位纳管的证明材料(1份,选交)

8、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的相关材料(1份,选交)

9、排污许可申请材料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1份,必交)

10、交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资质和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选交)

11、排污者守法承诺书(1份,必交)

变更:适用于单位名称、法人或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的单位。

1、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1份,必交)

2、排污许可证申报表(1份,必交)

3、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必交)

4、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1份,必交)

5、实际排污情况报告(含自主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稳定传输的证明材料(1份,选交)

6、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的相关材料(1份,选交)

7、排污许可申请材料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1份,必交)

8、排污者守法承诺书(1份,必交)

延续:适用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的单位。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1份,必交)

2、排污许可证申报表(1份,必交)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必交)

4、实际排放情况自主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稳定传输证明材料(1份,必交)

5、持证期间实际排污情况报告(1份,必交)

6、排污信息社会公告证明材料(1份,必交)

7、排污者守法承诺书(1份,必交)

(六) 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齐全并加盖公章。

五、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220100-HB-XK-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本项有两项子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 管理方式

市级专属管理。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压缩时限: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四) 申请条件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五) 申请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具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的清单(一式3份)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旧时存放设施、设备(一式3份)

4、危险废物经营安全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一式3份)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2、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职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相关证明(一式3份)

3、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清单(一式3份)

4、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一式3份)

(六) 注意事项

材料必须齐全且加章单位公章。

六、 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220100-HB-XK-009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一) 法律依据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二) 管理方式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承接省厅下放项目。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自然日。

压缩时限:3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四) 申请条件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五) 申请材料

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1份)

2、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复印件3份)

3、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4、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3份)

5、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和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3份)

6、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3份)

(六) 注意事项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 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开展野外示踪实验的审批(220100-HB-XK-010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本项目包括两个子项: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实验。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指国内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及其原料的转让。

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实验,指在野外用放射性核素作为示踪剂,研究化学、生物或其他过程的实验。

(一)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 管理方式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承接省厅下放项目。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放射性同位素转让15个工作日、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实验20个自然日。

压缩时限:放射性同位素转让15个工作日、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实验2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 申请条件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入单位应当在每次转让前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分批次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转入单位可以每6 个月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放射性同位素只能在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转让。禁止向无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实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应当在每次试验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经试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环境影响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五) 申请材料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

1、转让审批表(一式4份)

2、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3、转出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4、转让协议(1份)

5、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1份)

放射性同位素开展野外示踪实验:

1、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1份)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野外示踪试验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与批复文件(批复复印件1份)

(六) 注意事项

1、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必须网络申请打印,并加盖转入、转出单位公章。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转让放射性同位素需在单位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

4、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正式文件便函均可,需加盖单位公章。

八、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220100-HB-XK-0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 管理方式

市级专属管理。

(三)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自然日。

压缩时限:60个自然日。

法律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四) 申请条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

()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

()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申请材料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一式2份)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与配套设施清单(一式2份)

3、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应急预案(一式2份)

4、企业法人资格与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一式2份)

(六) 注意事项

材料必须齐全且加章单位公章。


世界杯买球网欢迎您 世界杯买球官方官网 世界杯开户网登录 真钱世界杯买平台网址 世界杯压球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