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政府下发通告,决定把本市建成区范围(含双阳区建成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为减轻燃烧高污染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长春市政府决定,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对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长春市还列出了时间表,划定了路线图。决定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兆瓦(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以上两个区域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兆瓦(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7兆瓦(每小时10蒸吨)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具备并入热电联产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并入热电联产管网。
通告同时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兆瓦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为减轻燃烧高污染燃料对空气的污染,长春市政府决定,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改用电、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对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等燃烧设施,长春市还列出了时间表,划定了路线图。决定2014年12月31日前、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淘汰三环路以内及净月小合台工业区内、四环路以内及净月大学城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兆瓦(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以上两个区域以外建成区和双阳区建成区内单台额定功率7兆瓦(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7兆瓦(每小时10蒸吨)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具备并入热电联产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并入热电联产管网。
通告同时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已有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在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兆瓦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违反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将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