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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业务指南(220100-HB-XK-003-004-002)

时间: 2019-01-15 12:26 来源: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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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博彩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法律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法律依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审批部门

环境保护部、吉林省环境保护厅、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依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14]7号)。

监管部门

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区环保分局或开发区环保分局。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业务范围

种类和范围为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设有专用源库的单位除外)与生产、销售、使用Ⅲ射线装置的许可证审批业务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吉环辐字[2016]3号)。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二、承诺时限:即来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申请条件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注:对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以及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不属许可证变更业务范围,应重新申请取许可证。

法律依据: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要件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4份);

材料说明:申请单位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填报并提交、打印。加盖变更前、后的单位公章。

二、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1份);

材料说明: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如申请单位只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变更前、后的单位公章。

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材料说明: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港、澳、台地区)、护照等。如申请单位只提供复印件,证件信息与发证机关信息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材料说明: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受理标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受理标准:加盖变更前、后的辐射工作单位公章。

二、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照;

受理标准: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明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如申请单位只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变更前、后的单位公章。

三、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受理标准:指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港、澳、台地区)、护照等。验明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如申请单位只提供复印件,证件信息与发证机关信息需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受理标准:无。

批准条件

申请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的网报、纸质版申请材料与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致

业务流程

一、网上申请

申请单位登录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下载打印。填报时审批机关请选择"地市级环保部门"。

申报系统网址:http://rr.mee.gov.cn/

注:每个辐射安全许可证在申报系统只可以成功认证一个有效账号,如果账号、密码遗失,请联系长春市环境保护局的辐射审批的工作人员找回或重置账号、密码。

二、业务受理

申请人将材料报送至长春市政务中心进行审批申请。工作人员在核对申报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进行审查:

1、对于所提供材料不合要求的,应当场作出更正、增补材料、不予受理决定;

2、对于所提供材料合乎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业务审核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四、业务审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出证办结

1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打印新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由长春市政务中心制证区工作人加盖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回复申请单位

六、回复取件

申请人需凭个人身份证与业务受理回执单到出证窗口取件。

注:行政审批环节从"业务受理"开始,至"出证办结"结束。

审批结果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注: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与内容,请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附件2。

咨询电话

长春市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站: 0431-85341611;13504311141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0431-88779723、88779726(传真);13394306807 受理时间:夏季:9:00-17:00 冬季:9:00-16:30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博彩安全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49号)

第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六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前,应当将申请材料印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订)

(2006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公布 根据2008年11月21日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第四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前款规定之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颁发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第三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吉政发[2014]7号)

(略)

注:依文件要求,省环保厅将使用Ⅳ、Ⅴ类放射源(设有专用源库单位除外)和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下放市(州)。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关于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有关内容解释的通知

(吉环辐字[2016]3号)

(略)

注:依文件要求,明确下放市(州)管理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为"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设有专用源库的单位除外)与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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